农民生活条件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省383.7万农户的生活条件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全省99%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365.7万户,占95.3%;拥有2处住房的13.4万户,占3.5%;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0.8万户,占0.2%;拥有商品房的39.8万户,占10.5%。
全省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207.5万户,占54.1%;砖(石)木结构的115.1万户,占30%;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8.8万户,占4.9%;竹草土坯结构的33.7万户,占8.8%;其他结构的8.3万户,占2.2%。
表1住房数量与结构构成
|
单位:%、万户
|
指标
|
全省
|
按拥有住房数量划分构成
|
|
拥有1处住房
|
95.3
|
拥有2处住房
|
3.5
|
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
|
0.2
|
没有住房
|
1.0
|
按住房结构划分构成
|
|
钢筋混凝土
|
4.9
|
砖混
|
54.1
|
砖(石)木
|
30.0
|
竹草土坯
|
8.8
|
其他
|
2.2
|
拥有商品房户数
|
39.8
|
拥有商品房农户所占比重
|
10.5
|
二、饮用水
全省204.4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53.2%;157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0.9%;21.8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5.7%;0.3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1%;22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1000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300户饮用其他水源。
表2饮用水情况
单位:%
指标
|
全省
|
饮用水来源构成
|
|
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
|
53.2
|
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40.9
|
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
|
5.7
|
江河湖泊水
|
0.1
|
其他水源
|
0.1
|
三、卫生设施
全省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14.6万户,占3.8%;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0.6万户,占0.2%;使用卫生旱厕的24万户,占6.3%;使用普通旱厕的341.6万户,占89%;无厕所的2.7万户,占0.7%。
表3按家庭卫生设施类型分的住户构成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全省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14.8辆,摩托车、电瓶车51.2部,淋浴热水器6.2台,空调1.0台,电冰箱87.2台,彩色电视机103.5台,电脑21.2台,手机215.6部。
注:按电视节目接收方式分的户比重是指使用不同电视节目接收方式的户占拥有彩色电视机户数的比重。上过互联网手机比重是指上过互联网手机数量占登记户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253.2万户,占66.0%;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43.5万户,占11.3%;主要使用柴草的327.3万户,占85.3%;主要使用煤的136.7万户,占35.6%;主要使用沼气的0.3万户,占0.1%;主要使用太阳能的0.3万户,占0.1%。
表5主要生活能源构成(可多选)
单位:%
指标
|
全省
|
柴草
|
85.3
|
煤
|
35.6
|
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
11.3
|
沼气
|
0.1
|
电
|
66.0
|
太阳能
|
0.1
|
其他
|
0.1
|
注:
1.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2.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3.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